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药事服务费改革:内涵解析及政策选择(3)
http://www.100md.com 2018年3月15日 《中国药房》 20186
     2.1 从药事服务费的广义视角看内部构成

    笔者采用学者们提出的广义药事服务费概念,即“为了保障药品的安全性、有效性,经济、合理、方便、及时地使用相关的药品,在药品的研究与开发、制造、采购、储藏、营销、运输、交易中介、服务和使用,以及合理用药发生的诊疗、咨询和搭配药品等活动中所发生的费用[14]”,采用最大内涵边界法,将文献[3,5,7,14-29]中关于药事服务费的内涵(内容涉及从药品研发到药品最终合理使用的全过程)进行了梳理,对学界有共识和有争议的内容分别给予标注,详见表1(注:国际上,药事服务和药学服务是一个词,即“Pharmaceutical care”,但国内则有两种称谓)。

    鉴于我国尚未实现医药分业,门诊和住院药事服务基本都由医院的药房提供,尽管有些学者对我国药事服务费的定义涵盖了社会药房,但无论从现实的药事服务费设置,还是我国官方提出的药事服务和费用,均只涉及了医院药房。因此,下文中讨论的药事服务费内涵、收取方式和补偿机制等內容均指医院药房,不包括社会药房。

    2.2 从我国药事服务内部构成视角进行成本性质分析

    经梳理发现,按照药品研发到使用全过程的药事服务费内涵,涉及以物化成本为主的综合成本有两项,分别是药品进入医疗卫生机构前的所有成本(以下简称“药品成本”)和在医院药房产生的药品经营和管理成本(以下简称“医院药房成本”);而涉及的纯人力成本有三项 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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